陈宏威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诉浙江三联农机有限公司230万合同纠纷
来源:陈宏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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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8日,正在杭州出差的我接到陈某电话,他有货款收不回,标的230万。陈某曾委托我办过一个借款纠纷,通过诉讼后对方归还欠款。出差还剩三天,我表示急的话我赶回来,陈某说能等,有事电话联系。23日,我回到单位,根据陈某叙述的情况,与同事交换意见,制作好接待要点。隔日,陈某来我单位,我依据接待要点详细询问陈某并做好记录,在此基础上草拟好起诉状。28日,陈某来单位,说就一张条子,有律师声称包打赢。我表示从掌握的证据而言,胜诉的把握比较大,但办案非常讲究细节,难免会有意外情况。7月1日,陈某决定委托我所办理此买卖合同纠纷,由我与副主任金律师合办。手续办理完毕后,陈某笑道,他原想委托一个自称关系牢固,包打赢的法律工作者,但还是相信打官司讲证据,也需要有水平的律师。当日下午我便到金清法庭立案,并及时通知陈某。

     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不知所踪,供货方都很着急。陈某望早日审理完毕,却迟迟不见开庭通知。我虽然清楚一个月左右才会开庭,还是接二连三询问金清法庭。终于法庭排出时间,7月28日开庭。期间我积极投入到该案当中,思考争议焦点,完善代理词等等。2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开车快到家的我接到经办法官电话,说答辩状刚收到,需要的话尽快过来。我立马调头往金清赶,不禁好奇对方递交哪些材料,我们认为对方可辨点不多。王法官亲切、温和,我快速浏览证据材料,只是增值税发票等材料。与王法官商谈案件后马上将情况反馈给陈某、合办金律师,当晚与陈某将财务核对,并告知明天开庭的情况。事后又驱车至金律师住处,详细交流办案策略。回到家已近10点,不仅不疲惫,反而兴奋,根据对方提交的材料,反复修改代理词,直到满意已近一点。

     7月28日,我以为是决战的日子,特别亢奋,5点30分起床检查所有材料。8点30分,准时开庭。对方代理人法律功底深厚,逻辑清晰。通过一轮轮交锋,旗鼓相当。但在证据面前,尤其是对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被我们设计的问题套出真相后,对方所谓的签章系被胁迫不攻自破。庭审持续两个半小时,庭下许多供货方都参与旁听。开庭效果,陈某十分满意。

     当我们等着出判决书时,经办法官通知我还需开庭。我驱车至金清法庭,王法官认为虽然载明欠陈某货款230万元,实际上是与陈某的企业发生买卖关系,所以需开庭明确对方究竟是出具欠条给陈某还是其企业。我们认为欠条已详细载明欠陈某货款,何况陈某的企业已将债权转让给陈某,况且不少法院都这么判的。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80条,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回去后我积极查阅相关材料,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网站中看到一篇名为《受让人权利与债务人利益的博弈——债权转让中通知主体与通知时间的认定》,与本案及其相似。作者认为“诉讼中通知应认定为通知方式的一种。首先在诉讼中的通知在通知时间上并没有违反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其次这种通知又能起到诉讼经济,减轻当事人讼累的作用。”“但在具体诉讼中通知程序的构造上,如果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话,为便于当庭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让受让人申请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或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要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向债务人表明将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或者当庭正式向债务人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就可以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看后我欣喜若狂,立即打印出来驱车送至王法官处,可惜王法官外出办事。几天后,我前往王法官办公室商谈此案。王法官认为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无奈,我与金律师商量后征求陈某意见,其表示可以接受。8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被告代理人坚持此欠条是出具给陈某企业。8月18日,法官裁定驳回起诉。拿到裁定书的我很沮丧,陈某表示官司赢下来最重要,希望能尽快再起诉。裁定生效后我陪同陈某取回诉讼费,又投入到案子中。

     2011年9月7日,台州市某塑胶厂诉浙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正式立案,一场腥风血雨又将拉开。当事人大都焦急早日开庭,早日判决,早日执行,但法院案件多如牛毛,每个案件都有审理期限。所以,律师除了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于案件,还得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安抚当事人情绪。法庭通知我本案9月27日开庭,由金清法庭马法官审理。法庭26日通知我拿答辩状,我好奇会是什么,原来是一模一样的材料,连证据目录都少了。我想被告已穷途末路,缴械投降了。即使如此,身为律师,我清楚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一切都存在变数。我依旧一丝不苟地准备案件。9月27日,被告未出庭,也未见代理人。戏剧的一幕诞生,被告无答辩意见,也无质证意见,本案缺席判决,不过慎重的马法官未当庭宣判,称国庆后来拿判决书。本案快要落下帷幕。

     10月8日,我先致电马法官,急切地想要飞到金清去拿那份判决书。马法官称判决书已出,尚需庭长签字。10月13日,终于拿到胜诉判决书。我详细阅读判决书,确认胜诉后立即将消息告知陈某,陈某听后也很开心。努力近三个月,终于取得胜诉,我也松了口气。陈某问我能申请执行吗,我表示还得等等,再等等吧!15天上诉期,10天执行期,以及一两天送达,还得一个月差不多。陈某叹打官司这么复杂,我想他未必能体会到我们律师要耗费多少精力与时间。11月15日,可以申请执行。事先我还询问过能否在路桥法院申请执行,法庭说可以,先取生效证明书,待我去时相关人员说必须申请执行书先交到法庭,再移交路桥法院。我转告陈某,陈某要求我下午就将申请书交到法庭。我想,也许又得庭长签字,庭长不签字,再早交也无用。但是当事人有要求,身为律师须尽心尽力去达成。我又赶回单位,打印好申请执行书,下午又赶回金清及时递交申请执行书。我催促尽快移交到路桥法院,经办人员说下周之前一定会移交。11月21日,周一。我电话至路桥法院执行局,内勤称未收到。我又电话至金清法庭经办人员,其称庭长未签字,未移交。当事人问我,庭长什么时候签字有期限的么?一般申请执行后10天内得发执行通知,我告诉陈某再耐心等等。

     今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衷心祝愿陈某能早日领取执行款,胜诉的判决才更有意义,律师的工作才更显价值。律师办案远没有当事人想的写份起诉状,出个庭那么简单,需投入大量精力与时间。这个案件我跑过金清20多趟,每趟开车来回就需一个小时,翻阅过大量资料,有过失眠。但受君之托,忠君之事,鞠躬尽瘁之后,我想律师的成就不仅仅是胜诉,还有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满意,是我们律师工作的出发点。

后注:现陈某已取得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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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宏威
  • 执业律所: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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