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威律师亲办案例
吕某诉蔡某离婚纠纷
来源:陈宏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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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某系四川遂宁人,2005年8月与蔡某在临海杜桥相识,相处一年左右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3月抱得千金。婚后矛盾逐渐加深,感情急转直下,后因种种原因,吕某想要离婚。

    2011年3月11日,吕某找到我,向我诉说婚姻的失败。眼前的吕某帅气、礼貌、有涵养,作为同龄人,我能够感受到到年轻人的激情与上进,也能理解婚姻不幸的痛楚。吕某咨询能否离婚,能否争取到女儿,以及能否平分双方投资的服装店。关于离婚与女儿,第一次不判离是法院操作惯例,管辖法院且在被告所在地;至于服装店,尚未掌握确切证据。整个形势对吕某非常不利。但作为律师,我也发现一丝丝希望,女儿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就读上海幼儿园,这都可以作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3月14日,我们陪同吕某到服装市场调查取证,店面大门紧闭,市场处也无业主登记。吕某说汇款15万元给蔡某投资该店,自己什么都没见到,我告诉吕某“平分双方投资的服装店”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获得支持,吕某默默点头。当日下午,我们便驱车一个半小时将材料送到临海杜桥法庭立案。吕某赶回江苏南通上班,委托我打理一切。

    吕某诉蔡某离婚纠纷,吕某剩下两个诉讼请求——离婚与女儿抚养,如果蔡某不同意离婚,必将过半年后再起诉离婚,这是吕某绝不愿看到的。但作为离婚诉讼发起方,吕某是被动的,因为你不会既达到离婚的目的,又能争取到女儿抚养。我建议吕某在开庭前认真思考诉求,同时不要再激化与蔡某的矛盾,毕竟蔡某对吕某没有怨念,也不想离婚,应该缓缓说服之。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四点,“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我告诉吕某搜集女儿在上海幼儿园就读的证明及社区证明,并希望吕某父母向法官写一封要求帮助吕某照顾女儿的信。

     3月17日,收到法院传票,本案于4月20日开庭,我反馈给吕某,吕某向我数落蔡某不负责任,平常不认真带小孩,离婚时要跟他抢。我安慰道既然要离婚,就别去想。首要工作还是得说服蔡某,忍一时之气。此后,我们又陆陆续续交换了许多意见。

     4月19日,吕某给我电话,说开庭前先与蔡某谈谈;我问谈什么;吕某说把事情说清楚,言外之意,是找蔡某算账;我警告明天开庭了,不要节外生枝,我问吕某你明天最想看到的是什么;吕某答离婚;我说你必须得让蔡某舒服,不能斗气。

     4月20日,蔡某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女儿归蔡某抚养。当然,吕某关于平分服装店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吕某精神抖擞,如释重负,虽然女儿判给对方,似乎未影响到心情。我想吕某的主要目的,即离婚已经达到,不至于再等半年起诉离婚,已重获自由之身。

     后记:判决生效后,吕某偶尔会询问我怎样再夺回女儿,还会数落蔡某,但过了国庆节,过了春节,又过了一年,已经再没有听吕某讲起。吕某想要离婚,也想要小孩,还想要财产,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会想要很多。对于离婚纠纷,我认为应该帮当事人分清心里究竟要什么,哪个诉求最有可能被满足,集中主要诉求,抛弃不会被支持的,弃卒保车,毕其功于一役。律师不应该拘泥于法条,当先了解当事人离婚背景,把握当事人内心反应,注重庭前工作,决胜于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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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宏威
  • 执业律所: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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